(2016)冀0108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海琴与河北恒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琴,河北恒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913号原告刘海琴。被告河北恒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梦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卫,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琴与被告河北恒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娟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裁定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