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与王中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王中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261号原告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段振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绍涛、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中树,男,1965年9月1日出生。原告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灯公司)诉被告于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中树与金灯公司因发生劳动争议,王中树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金灯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中树偿还金灯公司为其垫付的养老金、医疗金个人应缴部分款项。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该案现在一审诉讼程序中。金灯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中树偿还为其垫付的养老金、医疗金个人应缴部分款项。本院认为,原告金灯公司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案由均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子如审判员 尚明军审判员 闫帅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宗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