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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显朋与河北日强集团津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朋,河北日强集团津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883号申请人张显朋被执行人河北日强集团津唐矿业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3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