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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轶龙与张正升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轶龙,张正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73号申请人胡轶龙,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张正升,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胡轶龙因与被申请人张正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正升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兴达花园B区13号楼16号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胡轶龙的车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轶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正升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兴达花园B区13号楼16号车库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胡轶龙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