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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崔佃贵与李庆林、盐山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佃贵,李庆林,盐山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88号原告:崔佃贵。被告:李庆林。被告:盐山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县。原告崔佃贵诉被告李庆林、盐山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佃贵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佃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佃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崔佃贵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