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雄彪与彭海波、张国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雄彪,彭海波,长沙市金陵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张国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1号原告周雄彪,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海波,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文峰,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金陵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振,经理。委托代理人易亚江,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振,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周雄彪诉被告彭海波、张国振、长沙市金陵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雄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雄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雄彪承担。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