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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毕道辉与毕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道辉,毕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毕道辉。被执行人:毕梅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道辉与被执行人毕梅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4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