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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春球、朱国胜与黄山市黄山区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二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安庆师范学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球,朱国胜,黄山市黄山区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二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安庆师范学院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27号原告:王春球。原告:朱国胜。委托代理人:项小林,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丽,安徽新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国仁,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艳,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二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詹国清,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昕,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川,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章隆辉,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翔,系该医院医疗纠纷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弦,该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树森,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濑,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相代荣,该医院医生。被告:安庆师范学院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校内。法定代表人:朱士群,系安庆师范学院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峰,系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查明祥,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王春球、朱国胜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二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安庆师范学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宝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