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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5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继猛,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55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0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车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某号附某号*-*的出租屋内容留罗某某、李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车某某、罗某某、李某、陈某某、廖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车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7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