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付某与冉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居民。被执行人冉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华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