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钟健谋与吴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302号原告钟健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健,男,土家族。原告钟健谋与被告吴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健谋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健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健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原告钟健谋已预交),由原告钟健谋负担。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