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鑫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鑫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72号罪犯吴鑫生,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鑫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鑫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鑫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鑫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鑫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鑫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