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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麦麦提阿卜杜拉·加帕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麦提阿卜杜拉·加帕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999号罪犯麦麦提阿卜杜拉·加帕尔,男,1984年9月16日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麦麦提阿卜杜拉·加帕尔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麦麦提阿卜杜拉·加帕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麦提阿卜杜拉·加帕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