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麦皓霖与黄敬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皓霖,黄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0-2号申请执行人麦皓霖,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173。被执行人黄敬荣,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公民身份号码:×××1637。申请执行人麦皓霖与被执行人黄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敬荣应向申请执行人麦皓霖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计划还清偿债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