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98号原告张素英。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有为,仪征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四��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