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胜、丁修春等与合肥金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胜,丁修春,张怀报,张怀明,张永民,张怀良,张家永,徐小扣,张怀聪,高素妹,宋国家,陈作迎,张永金,张永密,陈郭利,张怀羽,陈明月,宋国芳,郭安余,宋国贤,宋飞,合肥金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丁胜,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丁修春,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怀报,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怀明,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永民,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怀良,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家永,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徐小扣,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怀聪,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高素妹,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宋国家,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陈作迎,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永金,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密,男,195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陈郭利,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怀羽,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陈明月,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宋国芳,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郭安余,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宋国贤,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宋飞,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合肥金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肥东县店埠镇老街商品城。法定代表人:范宜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调字〔2015〕22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合肥金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2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