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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741号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兆胜,该公司经理被告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需要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