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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系周某某之母),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某诉称,周某某系周某甲之女。周某甲与汪某某离婚后未再婚。周某甲于2002年2月20日离家出走,周某甲亲属曾在2002年2月27日的重庆晚报刊登寻人启事。2009年12月17日,周某甲的姐姐周某乙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报警称2002年2月18日周某甲上班后至今未归。现经多方寻找未果,周某甲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周某甲,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周某某系周某甲之女,周某甲于1994年8月18日与汪某某登记离婚后未再有其登记结婚档案。2002年2月20日,周某甲到重庆市中医研究所上班后未归。2009年12月17日,周某乙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报案称2002年2月18日,周某甲到重庆中医研究所上班至今未归。现经多方寻找,周某甲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7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周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某甲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周某某的陈述、户口簿、离婚证、婚姻档案证明、独生子女证、公告、公安机关的失踪情况表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某甲于2002年离家后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复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