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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847号之一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湘江村(湖南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魏有奎,董事长。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法定代表人谢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44元,减半收取7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2元,由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