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34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鉴于其案发后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