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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正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苗,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苗,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敏,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73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正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73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李正苗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敏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