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1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14号执行人 :王志中,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五合村第十村民组。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赵思好,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献民,该××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横港扫把沟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及产业转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到期债权59736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