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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黄礼鸣与殷松龄、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鸣,殷松龄,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759号原告黄礼鸣。被告殷松龄。被告沈兰。原告黄礼鸣与被告殷松龄、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礼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松龄、沈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礼鸣诉称:沈兰与殷松龄系夫妻关系。黄礼鸣于2015年12月通过朋友认识了沈兰和殷松龄。2015年12月20日,沈兰以从事个体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礼鸣借款人民币10万元,黄礼鸣在扣除利息等费用计14000元后将现金86000元交给了沈兰和殷松龄手中,当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期一个月,逾期还款的,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5‰的比例赔偿损失。借款发生后,沈兰、殷松龄于2016年1月18日归还了5万元,尚余本金36000元至今未付。黄礼鸣认为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沈兰、殷松龄立即归还借款36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兰、殷松龄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沈兰与殷松龄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0日,沈兰、殷松龄向黄礼鸣借款10万元,当日黄礼鸣向沈兰交付现金43000元。过了两日,黄礼鸣又至沈兰、殷松龄家中交付现金43000元,同时沈兰、殷松龄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沈兰、殷松龄向黄礼鸣借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先息后本;二、借款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黄礼鸣以现金方式支付;三、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5年12月20日起(以黄礼鸣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计算,沈兰、殷松龄应另行出具收条)至2016年1月18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合同第八条处理;五、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月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八、沈兰、殷松龄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黄礼鸣实现债权之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黄礼鸣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的比例赔偿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5‰的比例赔偿损失。沈兰、殷松龄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同时,沈兰、殷松龄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日沈兰(××)、殷松龄(××)收到向黄礼鸣借的人民币拾万元整,用于周转,借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18日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沈兰殷松龄借款日期:2015年12月20日。”此后,沈兰仅于2016年1月18日归还黄礼鸣5万元,黄礼鸣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庭审中,黄礼鸣陈述其实际交付沈兰、殷松龄的借款本金为86000元,扣除已归还的5万元,要求沈兰、殷松龄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6000元,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收条、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沈兰、殷松龄实际向黄礼鸣借款86000元,并约定了逾期还款利率,有其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黄礼鸣的陈述等为凭,事实清楚,沈兰、殷松龄未按约及时还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二人对剩余借款36000元负归还之责,黄礼鸣主张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沈兰、殷松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黄礼鸣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兰、殷松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礼鸣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08元(黄礼鸣已预交),由沈兰、殷松龄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黄礼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袈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