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海龙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818号罪犯张海龙,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承市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0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6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继 军代理审判员 燕 金 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