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6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60-276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组织机构代码674836269。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上南路段德普沙井电子市场C座一层B213号。经营者黄俊群。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上南路段德普沙井电子市场C-B218。经营者林凤英。被告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德普沙井电子城办公楼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彭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七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七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