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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略。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上诉人高某、刘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刘某以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上诉人高某、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广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