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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好德与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好德,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彭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初29号原告陈好德,男,194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大明,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高新区。原告陈好德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彭大明房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陈好德以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好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彭大明房产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好德负担。审 判 长  赵华云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赵洪梅二0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