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781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1440。委托代理人:张志源、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973。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该款原告邓某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陈桂清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