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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顾天根住连云港市开发区云门寺54号与李进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天根,李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顾天根。被执行人:李进军。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顾天根与被执行人李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