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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军、肖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肖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军,曾用名谢运洪,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0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肖克,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0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军、肖克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军、肖克经共谋后窜至西秀区野毛井被害人杨某某、鲍某某租住的房屋。盗窃被害人停放于院坝内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和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在逃至西秀区华西片世通和府附近被巡逻特警要求停车检查时二人弃车逃跑,后被特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2520.00元。认为被告人谢军系累犯,盗窃数额12520元;被告人肖克系累犯,盗窃数额12520元。认定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谢军供述,被告人谢军辨认丢弃摩托车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军辨认被告人肖克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军辨认作案工具、作案地点、赃物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肖克供述,被告人肖克辨认丢弃摩托车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肖克辨认被告人谢军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肖克辨认作案地点、赃物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辨认赃物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鲍某某陈述,被害人鲍某某辨认赃物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项某证言,项某辨认被告人谢军、肖克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证言,李某辨认被告人谢军、肖克的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西秀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瓮安监狱(2015)释字第326号释放证明书、普定��人民法院(2006)普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安顺监狱(2013)安监释字第105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克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谢军、肖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军、肖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军、肖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军、肖克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肖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谷幸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