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世泉,珲春市长城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泉,珲春长城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永根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重字第5号原告:林世泉,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长城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及长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殿胜,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金永根,男,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泉与被告珲春市长城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永根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世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帅龙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