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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田某关于邓某申请执行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在本案执行依据即(2015)东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调解书中,未有审查认定,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不符合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