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恩仕与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仕,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726号原告:郑恩仕。被告: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振兴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朝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郑恩仕与被告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偿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10月12日,被告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需由案外人朱力平提供担保向原告郑恩仕借款98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恩仕借款9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被告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恩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98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