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玉刚与马鞍山市海兴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刚,马鞍山市海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刚。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张四海,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刚与被执行马鞍山市海兴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兴服饰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吴玉刚工伤赔偿款80000元,已给付10000元,余款70000元,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调字(2015)第11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之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