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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和平与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1民初38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永宁县杨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望远镇怡景园别墅5号楼。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9.00元,已减半收取5679.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