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甲、何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甲,何某乙,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民初159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何丽丽),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何某乙,男,195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秦某,女,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5月4日,我与被告何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建立婚约关系。后我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方彩礼等款138000元,其中经媒人黄美荣给付被告何某甲之父何某乙彩礼款38000元,经中间人陈友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100000元。年月日,我与被告何某甲举行结婚仪式,但我们仅居住数日,被告何某甲便无故离家出走,我及家人多次欲接其回家,但均遭到被告何某甲的拒绝。由于给付被告方巨额彩礼,导致我家庭经济困难。为此,我依法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方返还我彩礼款138000元。原告李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李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询问笔录3份,欲证明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彩礼款合计138000元,其中38000元经媒人黄美荣手交付被告何某乙,彩礼款中的100000元经原告李某之手交付给被告何某乙;被告何某甲与原告李某同居不到20天便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的事实;3、萧县圣泉乡圣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李某因婚前给付被告何某甲巨额彩礼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秦某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李某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2、3,符合证据的客观特性,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在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甲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接收原告李某彩礼款138000元。年月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何某甲与原告李某仅同居不到20天。现原告李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秦某返还彩礼款138000元。在案件审理工程中,原告李某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甲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接收原告李某彩礼款1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何某甲与原告李某同居后不久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应依法酌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返还彩礼款139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酌情支持,以返还7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3076元,由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佩力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