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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武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武奇,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周武奇,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翠湖明居。被执行人陈丹,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翠湖明居。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周武奇、陈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周武奇、陈丹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58000.0元,承担执行费7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武奇;陈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乐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