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建海与吴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海,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叶建海。被执行人:吴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建海与被执行人吴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云返还被告厉振贤的小型汽车,已由本院扣押,并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拍卖变现后由申请人叶建海受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