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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秀平、靳之运等与靳希昭、靳之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平,靳之运,靳某,靳希昭,靳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平,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本司寨村。申请执行人靳之运,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本司寨村。申请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靳希昭,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本司寨村。被执行人靳之雨,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本司寨村。王秀平、靳之运、靳某与靳希昭、靳之雨故意杀人罪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靳希昭、靳之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靳希昭、靳之雨现在监狱服刑,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军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