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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5刑初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73年3月26日生,彝族,大学本科文化,在外务工人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杞兰、何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辞去双江自治县一中教师一职,不履行通知发卡银行的义务,且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其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金额高达人民币110269.43元。被告人赵某透支后不按时归还欠款并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银行欠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江自治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卡号:6228303301005931,核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2015年4月3日当天,被告人赵某使用该卡消费两笔,一笔为人民币1000元,另外一笔为人民币49000元。截止目前,其账户欠款本金人民币49966.78元。欠款金额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65332352879,初始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1日其电话申请临时增额到人民币17000元。同月,被告人赵某利用该信用卡多次消费,消费本金高达人民币16869.03元,欠款金额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3、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南塘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680028912136,初始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申请临时调整额度至人民币12000元,并利用该信用卡多次消费,消费本金高达人民币10718.36元,欠款金额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4、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某在双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4698082967108,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2015年2月,被告人赵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消费本金高达人民币17715.26元。后其于2015年3月19日对所透支本金申请分9期还款,每月25号为还款日,但没有归还过任何欠款,欠款金额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5、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赵某在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申请办理“乐迷卡”信用卡,卡号为6226580027133376,初始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后其多次利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截止目前,其账户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欠款金额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定罪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在量刑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面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被告人赵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信用卡三张,证实被告人赵某透支的其中三张信用卡的基本情况。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达到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3、报警记录、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有信用卡诈骗行为发生及立案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5、涉案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证实银行对被告人赵某进行多次催收及被告人赵某的欠款数额。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持有的三张涉案信用卡已扣押。7、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银行工作人员曾找被告人赵某催收。8、被害人代表司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某的办卡情况及透支情况、催收情况。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认可指控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透支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在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及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学美人民陪审员  姜致祥人民陪审员  李生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鸿雁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