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903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4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杨贵兰,简阳市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出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