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金明镜诉张铁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镜,张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金明镜,男,37岁,汉族,个体,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铁柱,男,42岁,蒙族,农民,地址扎旗。金明镜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铁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明镜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明镜申请张铁柱(2016)内222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汉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