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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金明镜诉张铁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镜,张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金明镜,男,37岁,汉族,个体,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铁柱,男,42岁,蒙族,农民,地址扎旗。金明镜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铁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明镜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明镜申请张铁柱(2016)内222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汉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