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均昌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昌,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曹均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曹均昌办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第5幢1单元18层11804号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世新家园第5幢1单元18层11804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1075108017-19-0-5-11804~0)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曹均昌(身份证号51010219630615851X)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