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524号原告彭某某,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湘杰人民陪审员 蒋运炎人民陪审员 肖丙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