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占明诉陈小兰、雷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明,陈小兰,雷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明,男,54岁,汉族。被执行人陈小兰,男,44岁,汉族。被执行人雷宏利,女,46岁,汉族。申请人王占明与被执行人陈小兰、雷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2216民事判决书内容,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是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雷宏利名下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和效家园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永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