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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与被告张俊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张俊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203号原告:王超,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俊,男,1984年1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张俊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