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58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信瑞恒洪涛科技有限公司、王洪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信瑞恒洪涛科技有限公司,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法定代表人杨小舟。被执行人深圳市信瑞恒洪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边新村B区21栋408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被执行人王洪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信瑞恒洪涛科技有限公司、王洪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