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皇执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春秀申请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秀,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第0252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秀被执行人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春秀申请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皇民三初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