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春锋与新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锋,新郑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8行初24号原告赵春锋,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新郑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宋增彪,局长。委托代理人左向华,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原告赵春锋诉被告新郑市国家税务局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原告赵春锋以相关事情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春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春锋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琪审 判 员 王争学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