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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马亚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建华。被告:马亚洲。委托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