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马亚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建华。被告:马亚洲。委托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关注公众号“”